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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制度改革对办理税收、社保等业务有何影响?办理“多证合一”换照是否收取费用?“多证合一、一照一码”适用于哪些范围?已领取加载统一...
问:
烟花爆竹经营零售经营者应当符合哪些条件?
答:

(一) 负责人和销售人员经过安全知识培训;(二) 实行专店或者专柜、专人销售,设专人负责安全管理;专柜销售时,专柜应当相对独立,并与其他柜台保持一定的距离,保证安全通道畅通;(三) 零售场所的面积不小于10平方米,其周边50米范围内没有其他烟花爆竹零售点,并与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人员聚集场所和加油站等易燃易爆物质生产、储存设施保持足够的安全距离;(四) 零售场所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并张贴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五) 法律、法规以及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

问:
“多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制度改革对办理税收社保等业务有何影响?
答:
企业办理“多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后,无需到税务部门办理税务登记,其他涉税事项仍按照国家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申报缴纳社保费的程序仍按照现行规定执行。“多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制度改革取消社会保险登记证和统计登记证的定期验证和换证制度,改为企业按规定自行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报送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

问:
办理“多证合一”换照是否收取费用?“多证合一一照一码”适用于哪些范围?
答:
办理工商登记、换照等均不收取任何费用。本次“多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制度改革包括全市范围内的各类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社(含分支机构,统称企业)。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工商户等暂不纳入本次实施范围。
问:
已领取加载统一代码营业执照的企业办理相关事务,需不需要提供社会保险登记证统计登记证?
答:

不需要。各相关部门要在各自的领域认可、使用、推广“一照一码”营业执照,对已领取加载统一代码营业执照的企业在办理相关事务时,不再要求企业提供社会保险登记证、统计登记证,对于企业持原有证、照办理的备案、审批等,不要求企业因换领加载统一代码营业执照而再行办理变更手续。

问:
已领取“三证合一一照一码”营业执照的企业要不要重新申请办理“五证合一”登记?
答:

不需要。已按照“三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模式领取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营业执照的企业,无需申请换照。

问:
“多证合一一照一码”改革后,企业的信息如何查询?
答:

进入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江苏)(网址:http://gsxt.jsgs.gov.cn/),输入企业名称(或关键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注册号,都可以查询企业登记注册等信息。

问:
企业如何申请办理“多证合一”登记?
答:

在企业“三证合一”基础上,全面实行“多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制度,申请人办理企业注册登记时,只需填写“一张表格”,向“一个窗口”提交“一套材料”,由工商行政管理(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核发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并负责保管企业登记形成的“一套档案”,申请人不再另行办理社保登记、统计登记、公章刻制备案等手续。

问:
“多证合一一照一码”有哪些特点?
答:

一是实施“多证合一、一照一码”改革后,企业登记条件、登记程序、申请表格、提交材料和营业执照样式均保持不变,不再新增申请文件和材料。

二是企业登记机关在办理企业设立、变更登记或申请换照时,核发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并在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

三是已办理“三证合一、一照一码”营业执照,但尚未办理社保登记、统计登记的企业,不再需要办理其他手续,即可凭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到社保、统计部门办理相应业务。

四是已持有“三证合一、一照一码”营业执照,且已办理社保登记、统计登记的企业,原发证照继续有效,自2018年1月1日起,使用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办理相应业务。

五是尚未换领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营业执照的企业,申请变更登记或者换发营业执照时,由工商(市场监管)部门依法发放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企业凭营业执照到社保、统计和公安部门办理相应业务。

六是取消社会保险登记证和统计登记证的定期验证和换证制度,改为由企业自行向工商行政管理(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送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

问:
“三证合一”与“五证合一”“多证合一”有什么关联?
答:

在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社(统称“企业”)“三证合一、一照一码”的基础上全面实行“五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模式,整合社会保险登记证和统计登记证,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加载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社会保险登记证和统计登记证不再另行发放。

江苏省在“五证合一”基础上实许“多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改革,目前整合公章刻制备案,下一步还要将更多涉企证照与营业执照整合,,更加便利群众办事创业。

问:
“多证合一一照一码”改革后,还要重新换照码?未换发的证照可以使用到什么时候?
答:

如果您手上还不是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那么在2017年12月31日前要换发加载统一代码的营业执照,否则旧版执照和其他证2018年1月1日后将作废。有关证照到期的可以向工商行政管理(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申请换发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

如果您已经领取了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那么“多证合一”改革后,也不需要重新换领《营业执照》;同时对于已领取社会保险登记证的,不再收缴原社会保险登记证(江苏之前就已经取消了统计证),如果还没有领取社保登记证的,只要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即可,社保登记证也不需要再补领。

问:
为什么要推行“三证合一”“五证合一”“多证合一”等改革,“合一”后对企业有什么好处?
答:

一是降低了创业准入制度成本,一方面企业不再需要另外办理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社保登记证等其他证件;相应地企业如果变更营业执照也不需要像以前一样还要再跟着要变更一大堆证;同时取消的这些证,也不再要年检、验证;另一方面降低了企业保管这些证的成本和风险,用一张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就能代表企业到政府任何一个部门办事,营业执照真正成了企业的身份证。

二是推进了部门间信息共享、提升了政府和服务能力。基于全国范围内唯一的、终身不变的法定身份识别码,就可以实现企业信息在部门间的互联互通、共享共用,“信息孤岛”状态得以打破,企业信用“大数据”才变得可行;然后将涉企信用信息进行跨区域、跨部门、跨层级的归集、整合、公示和利用,通过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用信息公开、全民监督的方式,促进社会信用体系的建立和完善,作为企业本身一方面可以借助该平台宣传自已的信誉;另一方面可以随时查看生意伙伴、合作对象的基本信息和信用情况,增加交易安全。

问:
“一照一码”中的“一照”是指营业执照,“一码”是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那什么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呢?
答: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是每一个法人和其他组织在全国范围内唯一的、终身不变的法定身份识别码。相当于自然人的身份证号码。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由国家标准委根据《国务院关于批转发展改革委等部门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制度建设总体方案的通知》(国发〔2015〕33号)文件规定,依据《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编制规则》(GB32100-2015)赋予的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身份识别码,共18位,其中第9-17位主体标识码就是原来的组织机构代码,所以老企业换新照后,执照上的统一社会代码第9-17位就是企业原来的组织机构代码证号。

问:
“多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制度改革是怎么回事?
答:
“多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制度改革是指:在全面实施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的基础上,再整合社会保险登记证、统计登记证、刻制公章备案等,实现“多证合一、一照一码”。企业登记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加载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企业的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社会保险登记证、统计登记证等其他“证”不再另行发放。企业原需要使用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社会保险登记证和统计登记证办理相关事务的,一律改为使用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办理。直观点讲,“多证”指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社会保险登记证、统计登记证、刻制公章备案等。“一码”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多证合一、一照一码”改革,就是将上述多证整合为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企业无需再另行办理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社会保险登记证、统计登记证、刻制公章备案等,下一步还将整合银行开户许可证等更多“证”。

问:
什么是电子营业执照?是纸质营业执照的电子复印件么?
答:

电子营业执照不是纸质营业执照的电子复印件。电子营业执照是依照国家有关行政和技术法规由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法律电子证件,与纸质营业执照相比应更方便、更安全,公开性更强,信息量更多,作用更大,必须具备登记注册全程电子化、网上申请、网上发放、网上识别等功能;在发给申请人营业执照的同时通过全国企业信用信息系统向社会公示告知,申请者在领到电子营业执照的同时,其他市场主体和社会成员就可以在网上看到同一个执照;看到营业执照就可以看到持照者的基础信息和最新的应公示信息;发照机关依法吊销电子营业执照通过相应的操作,在通知持照者的同时向社会公示告知该营业执照失去法律效力,或者在网上将该执照注销。

对于电子营业执照,应看得更深一些、更远一些。目前电子营业执照与纸质营业执照都是市场主体从事经营活动的合法凭证。长远看,电子营业执照将会是市场主体首先是企业从事经营活动唯一的合法凭证。

问:
“一址多照”“一照多址”的内容是什么?这次改革有怎样的突破?实行“一照多址”有何意义?
答:

“一址多照”,就是同一个地址可以登记多个市场主体;“一照多址”,就是一个营业执照对应多个经营地址。

“一址多照”实际上以前就有,只不过强调这个地址要能够有效分隔出独立的空间,因此数量上有限制。但登记实践中,标准很难掌握,自由裁量权很大,加上法律本身没有禁止“一址多照”,所以这次改革就进一步明确了允许“一址多照”,实际上取消了条件限制和数量限制;此外又明确了住所“集群注册”备案的情形、条件和程序,“集群注册”或者叫商务秘书托管是广东东莞首创,《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国发〔2015〕23号)首次明确鼓励推广。

“一照多址”是这次改革的亮点之一,市政府《关于工商登记制度改革的意见(试行)》(镇政发〔2014〕12号)提出允许“一照多址”,但是一直没有具体操作,直到《国务院关于促进快递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5〕61号)印发,明确“深化快递行业商事制度改革,探索对快递企业实行同一工商登记机关管辖范围内‘一照多址’模式。”这样就有了我们今天政策的基础。根据法律规定,企业的住所只能有一个,经营场所可以有多个,实行“一照多址”最大意义是免予分支机构登记,既减轻了企业负担,又有效防止监管真空。

问:
实行住所信息申报制,由经营者自已填写信息申报表,会不会出现大量虚构的地址?或者虚假的承诺?政府部门对此如何监管?
答:

不是实行住所信息申报制,才会出现虚假地址和虚假材料的,这个问题客观上本来就存在,房产证复印件造假太容易、租赁协议更加简单,问题的关键是如何监管?一是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加强监管,对政府部门来说“法定职责必须为”,《实施意见》附件3详细梳理了“提供虚假材料骗取登记”“查无下落”“擅自变更经营地址”等情形的监管依据和监管部门;对企业来说是“主体责任回归”,《行政许可法》明确规定申请人“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另外要区分民事争议与行政争议的界限;二是运用大数据加强对市场主体的服务和监管,通过部门内部信息共享和业务协同实现精准管理;通过信用约束和联合惩戒实现联动管理。

问:
以前办理《营业执照》要到社区盖章出证明,现在实行信息申报制了,是否是意味着标准降低了,什么房子都可以办理执照了?
答:

以前办照到社区盖章只是两种情形:一是住宅房领照要证明已征求相邻关系人同意;二是没有产权证的房屋领照要证明不是违章建筑等。标准没有降低,仍然是要具备合法使用手续,并且符合建筑安全、生产安全和国家安全的要求,符合国家对相关行业的特定要求,违章建筑、非法建筑、危险建筑等仍然不能作为企业的住所(经营场所)。只是思路作了调整,强化了主体责任,申请人对住所(经营场所)真实性、合法性、安全性负责,按照“承诺+监管”的改革要求,取消“循环证明”、“奇葩证明”和“无谓证明”,方便绝大多数,管控极小部分。

问:
企业年度报告内容的真实性由谁负责?对于未在规定期限报送年度报告的行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以采取何种监管措施?
答:

年度报告公示是企业的一项法定义务。企业每年应在规定期限内通过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报送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供社会公众查询。企业对年度报告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通过抽查的方式对企业年度报告公示的内容进行监管,将未按规定报送公示年度报告的企业载入经营异常名录,以信用监管方式取代行政处罚方式,达到引导企业规范经营的目的。

对于经检查发现企业年度报告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和对未按规定报送公示年度报告而被载入经营异常名录或“黑名单”的企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将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等信息通报公安、财政、海关、税务等有关部门,各有关部门采取相关信用约束措施,从而更有效地监管企业,促进其诚信守法经营。

问:
企业除了申报年报,还要申报哪些信息?
答:

根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规定,除申报年报外,企业须履行下列即时信息公示义务,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主要包括:(1)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认缴和实缴的出资额、出资时间、出资方式等信息;(2)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股权转让等股权变更信息;(3)行政许可取得、变更、延续信息;(4)知识产权出质登记信息;(5)受到行政处罚的信息;(6)其他依法应当公示的信息。

企业应当自上述信息形成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企业不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规定责令的期限内公示即时信息或公示信息中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将其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并对外公示。

问:
企业年度报告的时间是什么?
答:

企业应当于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通过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工商部门报送上一年度的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当年设立登记的企业,自下一年起报送并公示年度报告。网址是:http://www.jsgsj.gov.cn:58888/province/

问:
放宽注册资本登记条件,是否会出现大量 “一元钱办公司”“皮包公司”的情形?是否会出现更多的企业经营恶意欺诈行为?
答:

在现行的公司注册资本登记制度下,一些恶意欺诈行为时有发生,而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之后,这种现象仍然可能会出现。随着各项改革措施的落实,这种恶意行为今后会大大减少,原因在于此前企业的行为是对监管部门负责,接受监管部门的监督,今后将有更多的社会成员——政府部门、行业组织、企业和社会公众关注该企业的行为。

问:
放宽注册资本登记条件,是否可以注册1元公司?
答:

社会上说的“一元钱办公司”是一个形象的比喻,并不是开办公司就没有条件、不用花钱就可以办公司了。注册资本只是设立公司需要具备的基本条件之一,而且维持公司的基本运营也需要一定的资本,所以完全不花钱办公司实际上是不可能的,办公司要有场地和人员。从试点地区看,基本上现在大家对于办公司还是慎重的,信用体系还是比较好的,出现特别少的钱来办公司的情况是很少的,从试点的情况看基本是正常的。

问:
实行注册资本认缴制后,有部门会对实缴资本进行监管么?
答:

一方面,实行注册资本认缴制,认缴出资是否缴纳,由公司章程约定,属于股东之间的义务,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不再进行监管;另一方面,依据法律、法规仍然实行注册资本实缴制的行业的企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仍应履行出资监管职责。

问:
继续执行注册资本最低限额的行业有哪些?
答:
继续执行注册资本最低限额的行业(参考)序号名称最低注册资本(万元)依据*1全国性商业银行100000《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城市商业银行10000农村商业银行5000*2外资银行(外商独资银行)100000《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银行管理条例》外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100000*3金融资产管理公司1000000《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条例》*4信托公司30000《信托公司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办法》*5财务公司10000《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办法》*6金融租赁公司10000《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办法》*7汽车金融公司50000《汽车金融公司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办法》*8消费金融公司30000《消费金融公司试点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办法》*9货币经纪公司2000《货币经纪公司试点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办法》*10证券公司(A类)5000《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证券公司(B类)10000证券公司(C类)50000*11期货公司3000《期货交易管理条例》12证券、期货投资咨询100《证券、期货投资咨询管理暂行办法》*13基金管理公司10000《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14保险公司20000《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15外资保险公司(合资保险公司)20000《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保险公司管理条例》外资保险公司(独资保险公司)20000*16直销企业8000《直销管理条例》*17对外劳务合作经营600《对外劳务合作管理条例》*18融资性担保公司500《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再担保业务的融资性担保公司10000《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19劳务派遣公司200《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典当行300《典当管理办法》2013年10月25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房地产抵押典当业500财产权利质押典当业1000跨省设立分支机构的典当行1500*21保险资产管理公司3000《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管理暂行规定》2013年10月29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22快递业务经营(省内)50《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快递业务经营(国内)100快递业务经营(国际)20023海上国际货物运输代理500《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管理规定》航空国际货物运输代理300陆路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务或者国际快递业务20024外商投资电信企业(A类)100000《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管理规定》外商投资电信企业(B类)1000《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管理规定》外商投资电信企业(C类)10000《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管理规定》外商投资电信企业(D类)100《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管理规定》25拍卖公司100《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经营文物拍卖的拍卖公司100026文物商店200《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27会计师事务所30《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28认证机构300《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29出版企业30《出版管理条例》30保安服务公司100《保安服务管理条例》从事武装守护押运服务的100031旅行社30《旅行社条例》32房地产开发企业100《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33报废汽车回收企业50《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备注:标注*的行业同时要求注册资本实缴制登记。

问:
是不是所有的公司注册资本都能适用认缴制?
答:
不是的。除法律、行政法规对于实缴资本另有规定的公司,比如银行、保险、证券、期货、直销、基金管理和对外劳务合作公司等外,其他有限责任公司都适用认缴登记制度。
问:
实行注册资本认缴制后,注册资本是否可以随便填写,股东是否实缴也无所谓?
答:

注册资本实缴制改为认缴制后,不再登记实收资本,工商登记环节也不再收取验资报告;但认缴不等于不缴,股东依然要按照公司章程约定的出资方式、出资金额、出资期限,履行出资义务,即要把钱从个人口袋里掏出来,打到公司帐上去。股东如果不按章程约定履行出资义务,需承担民事责任。

问:
住宅用房可以作为企业经营场所么?
答:

除镇政办发[2016]64号文件附件2《常见“住用商”禁止类行业清单(2016年)》所列经营项目或业态以外,住宅房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要求后,可以登记为主场主体。(镇政办发[2016]64号文)

问:
经营性用房作为企业住所注册,应提交哪些证明?
答:

市场主体办理工商登记,申请人应提交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使用证明。从事镇政办发[2016]64号文件附件2《常见“住用商”禁止类行业清单(2016年)》所列经营项目或业态的,需提交房屋产权证复印件、租赁协议或《住所(经营场所)使用证明(适用尚未取得房产证的房屋或场所)》(镇政发[2014]12号文件附件4)等材料用于核实房屋用途真实性。

问:
合伙企业解散需要清算吗?
答:

合伙企业解散,依法由清算人进行清算。清算人应当自被确定之日起10日内,将清算人成员名单向企业登记机关备案。

问:
合伙企业名称有无特别标识?
答:

合伙企业名称中的组织形式后应当标明“普通合伙”、“特殊普通合伙”或者“有限合伙”字样,并符合国家有关企业名称登记管理的规定。

问:
合伙企业的登记事项应当包括哪些?
答:

(1)名称;(2)主要经营场所;(3)执行事务合伙人;(4)经营范围;(5)合伙企业类型;(6)合伙人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承担责任方式、认缴或者实际缴付的出资数额、缴付期限、出资方式和评估方式。

合伙协议约定合伙期限的,登记事项还应当包括合伙期限。

执行事务合伙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登记事项还应当包括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委派的代表.

问:
企业集团的登记事项包括哪些?
答:

企业集团的登记事项包括:企业集团名称;母公司名称、住所;成员企业。

问:
企业集团的登记如何申请?
答:

企业集团的登记应当由企业集团的母公司提出申请,原则上应当与母公司的设立或者变更登记一并进行。

问:
企业集团章程应当载明哪些事项?
答:

(1)企业集团名称;(2)母公司的名称、住所;(3)企业集团的宗旨;(4)企业集团成员之间的生产经营联合、协作方式;(5)企业集团管理机构的组织和职权;(6)企业集团管理机构负责人的产生程序、任期和职权;(7)参加、退出企业集团的条件和程序;(8)企业集团的终止;(9)章程修改程序;(10)其他需要载明的事项;(11)制定日期。企业集团章程应当由全体成员签署或者认可。

问:
企业集团由哪些组织组成?
答:

企业集团由母公司、子公司、参股公司以及其他成员单位组建而成。事业单位法人、社会团体法人也可以成为企业集团成员。

母公司应当是依法登记注册,取得企业法人资格的控股企业。

子公司应当是母公司对其拥有全部股权或者控股权的企业法人;企业集团的其他成员应当是母公司对其参股或者与母子公司形成生产经营、协作联系的其他企业法人、事业单位法人或者社会团体法人。

问:
什么是企业集团?
答:

企业集团是指以资本为主要联结纽带的母子公司为主体,以集团章程为共同行为规范的母公司、子公司、参股公司及其他成员企业或机构共同组成的具有一定规模的企业法人联合体。企业集团不具有企业法人资格。

问:
企业集团的名称有什么要求?
答:

(1)企业集团名称的登记管理,参照有关企业名称登记管理的规定执行。(2)企业集团的名称可以有简称。(3)母公司可以在企业名称中使用“集团”或者“(集团)”字样;(4)子公司可以在自己的名称中冠以企业集团名称或者简称;(5)参股公司经企业集团管理机构同意,可以在自己的名称中冠以企业集团名称或者简称;(6)经核准的企业集团名称可以在宣传和广告中使用,但不得以企业集团名义订立经济合同,从事经营活动。

问:
企业集团名称应当由几部分组成?
答:
企业集团的名称,其构成为:行政区划+字号+行业+“集团”字样。
问:
可以用驰名商标著名商标省知名字号当企业字号吗?
答:

对以驰名商标、著名商标名称、省知名字号作为企业字号申请登记的,除权利人授权以外,不予核准。

问:
企业名称中不使用国民经济行业类别用语表述企业所从事的行业,应当符合什么条件?
答:

(1)企业经济活动性质分别属于国民经济行业5个以上大类;(2)企业注册资本1亿元以上或者是企业集团的母公司;(3)与同一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或者登记注册的企业名称中字号不相同。

问:
符合什么条件的,企业名称中可以不含行政区划?
答:

(1)经国务院批准的;(2)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登记注册的;(3)注册资本不少于5000万元人民币的;(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另有规定的。

问:
具备什么条件的企业,才能将名称中的行政区划放在字号之后,组织形式之前?
答:

按照《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1)使用控股企业名称中的字号;(2)该控股企业的名称不含行政区划。这两个条件须同时满足才能将名称中的行政区划放在字号之后。

问:
连锁加盟企业的名称有何规定?
答:

(1)连锁企业总部的名称中可以使用“连锁”字样。(2)连锁企业总部下设的配送中心以及由总部全资或控股、参股设立的门店,其名称中可以使用总部名称中的字号,也可以使用“连锁”字样。(3)与总部没有资产关系的门店,经总部同意,可以使用总部名称中的字号,名称中应使用“加盟”字样,如“XX加盟店”或“XX加盟连锁店”。

问:
企业法人名称中可否含有其他法人的名称?
答:

除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另有规定,企业法人名称中不得含有其他法人的名称,如南京××大学××通信设备厂;企业名称中不得含有另一个企业名称,如不得称“无锡市××针织厂××服装厂”。

问:
企业名称中不使用行业特征用语需要具备哪些条件?
答:

冠省名,不使用行业特征用语应当符合以下条件:(1)企业经济活动性质分别属于国民经济行业3个以上大类;(2)企业注册资本(或注册资金)5000万元以上或者是企业集团的母公司;(3)与同一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或者登记注册的企业名称中字号不相同。

问:
“冠省名”的企业名称由哪级工商局核准?
答:

“冠省名”的企业名称由省局负责核准,“江苏”与市、县行政区划连用的企业,由最低行政区划所在地的工商局负责核准。

问:
新设企业申请冠省名的,应当提交哪些材料?
答:

(1)申请人签署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含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及身份证件复印件)。属于外商投资企业的须提交投资者的主体资格证明复印件。(2)相关证明文件:1.投资人为跨三个(含)以上省辖市的企业申请冠省名的,应当提交加盖企业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2.由获江苏省或各省辖市著名、知名字(商)号称号的企业控股的,应当提交相关证书复印件。3.其他需要提交的相关证明文件。申请人直接向省局申请的,还应当提交登记机关出具的查询意见。

问:
企业名称冠以“江苏”需要具备什么条件?
答: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企业法人,经省局核准,名称中可以使用“江苏”字样:

(一)注册资本(金)不少于1000万元人民币;(二)投资人为跨3个(含)以上省辖市登记的企业,且注册资本(金)不少于500万元人民币。

(三)由获江苏省或各省辖市的著名、知名字(商)号称号的企业控股,且注册资本(金)不少于500万元人民币。

母公司注册资本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并拥有4个以上控股子公司,且母子公司注册资本合计5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集团名称可以使用“江苏”字样。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经省局核准,名称中可以使用“江苏”字样:

(一)申报出资额不少于1000万元人民币,合伙人为企业且跨三个以上省辖市的有限合伙企业。

(二)申报出资额不少于1000万元,近三年年纳税额达到200万元以上(含200万元)的个人独资企业和普通合伙企业。

(三)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跨3个以上省辖市的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

第六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非法人分支机构名称可缀以“江苏”字样:

(一)隶属企业法人的名称是经国家工商总局核准的。

(二)冠以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划名称。

问:
预先核准的企业名称有效期限是多长时间?有效期满可以办理延期么?
答:

公司名称预先核准和公司名称变更核准的有效期为6个月,有效期满前30天内可延期6个月,期满后不再延长。有效期满,核准的名称自动失效。

问:
预先核准的企业名称可以转让和开展经营活动吗?
答:

预先核准的企业名称在有效期内,不得用于经营活动,不得转让。企业变更名称,在其登记机关核准变更登记前,不得使用《企业名称变更核准通知书》上核准变更的企业名称从事经营活动,也不得转让。

问:
两个以上企业同时向同一登记主管机关申请相同的企业名称的怎么办?
答:

登记主管机关依照受理在先的原则核定。属于同一天受理的,应当由企业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登记主管机关作出裁决。

问:
什么情形下的企业名称不予核准?
答:

(1)与同一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或者登记注册的同行业企业名称字号相同,有投资关系的除外;(2)与同一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或者登记注册不适用行业用语的企业名称字号相同,有投资关系的除外;(3)与其他企业变更名称未满1年的原名称相同;(4)与注销登记或者被吊销营业执照未满3年的企业名称相同;(5)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

问:
企业名称中能否使用汉语拼音字母?能否使用阿拉伯数字?
答:

企业名称均不可以使用汉语拼音字母和阿拉伯数字,但个体工商户名称可以使用阿拉伯数字(特定含义的除外,如119、110)。

问:
企业名称中的字号由多少个字组成?
答:

字号由2个以上的字组成。

问:
市场主体名称(企业名称)应当由几部分组成?
答:

市场主体名称(企业名称)应当由行政区划、字号、行业、组织形式依次组成,法律、行政法规和《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另有规定的除外。比如:企业名称镇江新天地汽车销售有限公司,镇江为行政区划、新天地为字号、汽车销售为行业、有限公司为组织形式。

问:
“认缴出资额”包括哪两个部分?
答:

认缴出资额由实缴出资和应缴出资两个部分。

问:
“认缴出资额”的含义是什么?
答:

“认缴出资额”是指股东制定的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股东应出资的数额。

问:
股东有何出资责任?
答:

股东不按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问:
股东有何出资义务?
答:

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帐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问:
有限公司注册资本是否由股东认缴的?
答:

是股东认缴的。并且是全体股东认缴的。

问:
什么是公司的注册资本?
答:

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发起设立方式设立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总额;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募集方式设立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实收股本总额。

问:
什么是股份有限公司?
答:

是指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的公司。

问:
什么是有限责任公司?
答:

是指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的公司。

问:
什么是公司?公司是企业法人吗?
答:

依照《公司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问:
为什么要推行电子营业执照和全程电子化登记?
答:

推行电子营业执照和全程电子化登记管理,是工商注册便利化大力推进的技术保障,也是大势所趋。世界各国普遍重视网络科技在公司注册中的应用,网上注册已成为登记服务的潮流,英国、澳大利亚、新西兰、瑞典、新加坡等国家已经实现全程网上注册。可以说,公司注册已进入“e”时代。我们国家这么大,市场主体总量比任何一个国家和地区都多,以后还会大量增加。不加快信息化步伐,就不可能推进工商注册制度便利化。

问:
暂不实行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的行业
答:
暂不实行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的行业序号名称依据1

采取募集方式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

商业银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3

外资银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银行管理条例》4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条例》5

信托公司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6

财务公司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7

金融租赁公司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8

汽车金融公司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9

消费金融公司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10

货币经纪公司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11

村镇银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12

贷款公司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13

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14

农村资金互助社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15

证券公司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16

期货公司

《期货交易管理条例》17

基金管理公司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18

保险公司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19

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保险经纪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

外资保险公司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保险公司管理条例》21

直销企业

《直销管理条例》22

对外劳务合作企业

《对外劳务合作管理条例》23

融资性担保公司

《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24

劳务派遣企业

2013年10月25日国务院第28次常务会议决定25

典当行

2013年10月25日国务院第28次常务会议决定26

保险资产管理公司

2013年10月25日国务院第28次常务会议决定27

小额贷款公司

2013年10月25日国务院第28次常务会议决定